(2016)豫108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653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3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为了给儿女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