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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9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与冯正荣、黄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冯正荣,黄杏文,莫晋,黄杏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936-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正荣,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黄杏文,女,1981年5月8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莫晋,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杏腼,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系被执行人莫晋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委托广西瀚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莫晋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工行百色分行)第2幢2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073**号)的房屋。2016年6月22日周凤兰(身份证号码:)以11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工行百色分行)第2幢2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07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凤兰所有,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凤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凤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