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1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霞与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冷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霞,陆中平,姜小燕,冷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霞。被执行人陆中平。被执行人姜小燕。被执行人冷向辉。申请执行人曹霞与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冷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059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霞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从2014年9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冷向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冷向辉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发现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冷向辉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陆中平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纳入失信名单,在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对陆中平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将被执行人人陆中平、姜小燕纳入失信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05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