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雷世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雷世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4098号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号重庆投资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9328-8。法定代表人王安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雷世秀,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租房公司)诉被告雷世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租房公司,被告雷世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投公租房公司诉称:2013年9月29日,城投公租房公司与雷世秀签订《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x公租房项目xxx路xxx、xxx号附xxx号商铺及其设施出租给被告,该商铺建筑面积229.96平方米。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该房屋租赁期为叁年,租赁期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租赁单价为每月36元/平方米,8279元/月。乙方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按季度预付租金。但从2015年5月起,雷世秀就未足额缴纳过房屋租金,至2016年6月19日已经拖欠租金99350.32元。经城投公租房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并立即返还租赁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99350.3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即租金99530.32元的30%等于298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雷世秀承担。被告雷世秀辩称:欠租金是事实,但租金应该降低,因为原告在交房时房屋中间没有墙体与隔壁房屋相隔离,是被告自行修建墙体,另外对面小区的垃圾堆放在被告门面处,导致生意不好,被告也不应该给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城投公租房公司与雷世秀签订《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城投公租房公司将位于重庆市xxx公租房项目xxx路xxx、xxx号附xxx号商铺及其设施出租给雷世秀使用,该商铺建筑面积229.96平方米,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双方同时约定该房屋租赁期为叁年,租赁期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租赁单价为每月36元/平方米,8279元/月,雷世秀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按季度预付租金,签订合同当日雷世秀缴纳了一季度租金24837元。双方还约定,该房屋分阶段共免租8个月(含装修期);若雷世秀拖欠房租累计15日以上(含15日),雷世秀应该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城投公租房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城投公租房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向雷世秀实际交付房屋,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依据合同免租3个月;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依据合同免租3个月;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雷世秀缴纳租金24837元;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雷世秀缴纳租金24837元;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依据合同免租2个月,雷世秀实际缴纳租金8279元;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因优惠政策免租2个月,雷世秀实际缴纳租金8279元;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雷世秀实际缴纳租金8276.68元,欠费16560.32元。从2015年8月19到2016年6月19日,雷世秀未缴纳过租金。综上,雷世秀共欠租金总额为99350.32元。还查明,xxx公租房项目xxx路xxx、xxx号附xxx号商铺的权利人为城投公租房公司。上述事实,有《蔡家两江名居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交房确认单、催收通知、产权证明、欠租统计表等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城投公租房公司与雷世秀签订的《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雷世秀从2015年5月起至今未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时间长达一年有余,其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城投公租房公司要求解除《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和要求雷世秀立即返还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雷世秀认为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墙体改造以及清洁卫生不完善,造成其经营不善,要求降低租金的抗辩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支持,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依据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雷世秀应支付城投公租房公司房屋租金99350.32元。对城投公租房公司要求按欠付租金99530.32元的30%即29805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违约金金额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依据雷世秀欠付租金的15%计算较为合理,故违约金金额为99530.32元×15%=14929.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雷世秀签订的《蔡家xxx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二、由雷世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交还所租赁的xxx公租房项目xxx路xxx、xxx号附xxx号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商铺。三、由雷世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截止到2016年6月19日所欠的房屋租金99350.32元、违约金14929.5元。四、驳回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8元,由雷世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