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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邱炳瑞、杨顺锋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邱炳瑞,杨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312号申请人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炳瑞,地址河南省商城县河凤桥乡花塘村邱湾。被执行人杨顺锋,地址河南省商城县河凤桥乡南司村街队。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邱炳瑞、杨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炳瑞、杨顺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邱炳瑞、杨顺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邱炳瑞、杨顺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