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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盛卿,沈舒怡,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梁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沈雪珍,总经理。被执行人盛卿,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沈舒怡,女,汉族,1981年3月3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龚进鑫,职务不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18,681,632.54元。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盛卿、沈舒怡、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85号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暂计人民币18,681,632.5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记录,名下有多处房产,均有抵押和法院多次查封,无法处置。2015年3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龙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期限至2018年3月9日止。2015年3月5日轮候查封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都市路XXX弄XXX号全部房产,期限至2018年3月5日止。2015年3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舒怡、沈雪珍、沈宝隆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白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期限至2018年3月2日止。被执行人盛卿、沈舒怡名下银行账号已被法院另案冻结,名下房产亦被法院多次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亦有抵押及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一层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2015年3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该房产,期限至2018年3月5日止。该房产2015年1月27日由青浦区人民法院以(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21号首先查封。经本院与青浦区人民法院协调,按照质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青浦区人民法院已同意将该房屋的处置权交由我院实施,该院参与分配。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启动对该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流程本院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388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盛卿、沈舒怡、上海美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