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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胡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胡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2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何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娜,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胡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