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定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佳鸿与刘文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鸿,刘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定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张佳鸿,男,193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张佳鸿与刘文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辉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鸿发现被执行人刘文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定经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