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沈延铮与陈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铮,陈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704号原告:沈延铮,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友胜,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延铮与被告陈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延铮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延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友胜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延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延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