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沈延铮与陈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铮,陈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704号原告:沈延铮,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友胜,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延铮与被告陈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延铮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延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友胜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延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延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