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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韩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韩辉,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000元,诉讼费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