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与魏绍俊、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魏绍俊,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办事处北城子坡。法定代表人:魏书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传,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绍俊。被告: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绍俊、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8.00元减半收取7348.00元,由原告莱芜市光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