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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谢伦飞与竺明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6号原告谢伦飞与被告竺明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伦飞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竺明芳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伦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明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竺明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伦飞案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9.5元,执行费25299.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4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