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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甲某、李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某,李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59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0年8月20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双乐村后乐二组213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500820001X。被告李甲某,男,约59岁,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双乐村后乐二组。被告李乙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双乐村后乐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某、李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总纲人民陪审员  邓政权人民陪审员  杨宗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