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佳洋与胡小平任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洋,胡小平,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李佳洋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任艳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佳洋与被执行人任艳、胡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23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3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李云龙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