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38号原告吴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马某某,住德惠市。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11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