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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38号原告吴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马某某,住德惠市。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11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