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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单晓平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平,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759号原告单晓平,男,198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枫,男,1950年生,汉族。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南城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虹,系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增俊,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单喜东,男,197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平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晓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晓平��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晓娟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