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单晓平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平,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759号原告单晓平,男,198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枫,男,1950年生,汉族。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南城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虹,系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增俊,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单喜东,男,197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平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晓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晓平��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增俊、单喜东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晓娟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