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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荣周、陈济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荣周,陈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31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荣周。被执行人陈济珍。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滨功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欠款528405.56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欠款528405.56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荣周、陈济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