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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述刚与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述刚,陈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70号原告:肖述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陈小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述刚诉被告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肖述刚承担。审 判 长  赖冬梅人民陪审员  敬永鞠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