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述刚与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述刚,陈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70号原告:肖述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陈小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述刚诉被告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肖述刚承担。审 判 长 赖冬梅人民陪审员 敬永鞠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