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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立凡与林文化、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申118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文化,李立凡,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立凡,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罗惠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林文化因与被申请人李立凡、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文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