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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淑荣、周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荣,周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926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被告李淑荣。被告周雪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两项合计4670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