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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尤鸣柯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鸣柯,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尤鸣柯。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尤鸣柯与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镇裁字第1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执行人尤鸣柯购房款2077898元,另补偿申请人执行人尤鸣柯违约金41557.96元,22002元仲裁费,合计2141457.96元。因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利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镇江市中山北路东方伟业1号2幢3001、3005、3008、3014、3015号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正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镇江市中山北路东方伟业1号2幢3001、3005、3008、3014、3015号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正在对该房产评估、拍卖。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镇裁字第1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蒙劢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