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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若男与揭阳市榕城区美颜佳美化妆品商行、徐雪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若,揭阳市榕城区美颜佳美化妆品商行,徐雪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262号之一原告黄若男,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美颜佳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社区石门洋新区东阳街176号。经营者许国驹,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徐雪娇,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若男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美颜佳美化妆品商行、徐雪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若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若男以被告徐雪娇已经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美颜佳美化妆品商行、徐雪娇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若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黄若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嘉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