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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兴国与连州市连州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国,连州市连州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陈兴国,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现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被告:连州市连州民小组。地址:连州市连州。负责人:邓流喜。委托代理人:曾凡,曹三桂,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兴国诉被告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1月初,经原被告双方合意、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民小组经群众大会一致同意,于2003年12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所有的整个过山岭荒山约200亩,承包期限为50年(2004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每年的承包款(租金)为人民币1000元,承包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交清次年承包款等”。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均能够按合同约定主动按时向被告交付次年承包款,被告也收取了历年的承包款,双方均无异议。于今年12月,原告准备交纳承包款项时,被告拒绝收受,并告知原告要单方解除上述合同。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的11月30日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按《山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直至2054年12月31日止;3、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山地承包合同书》;3合同承包山地所处位置地理图;4原告支付款项的收据复印件;5现金收入凭单;6连州市附城镇船潭经济合作社已更名为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民小组的证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当初与原告方签订合同协议只能种树,不能砍伐,原告方单方改变了合同协定,要求砍伐该村的风水林。如果原告方只是种植和经营农庄的话,我方是不会解除合同的。被告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书》,被告原名称为“连州市附城镇船潭经济合作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经党员代表、干部会议研究,并经群众大会一致决定,将整个过山岭荒山约200多亩给乙方经营管理,以种板粟为主。二、乙方先向甲方付叁仟元(3000元)押金作为最后三年的承包款。三、承包期限为伍拾年,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承包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甲方,承包期满后甲方向外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乙方继续承包。四、承包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每年上缴承包款壹仟元(1000元),先交款后经营。以后每年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交清次年承包款,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第一年承包款给甲方。五、在承包期间,如有甲方群众或其他村社及群众对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因权属争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一切赔偿责任。六、承包期间,双方不得中途反悔违约,否则,应对违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无故中止合同的,由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修改和中止合同。甲方体制和代表人如发生变更,本合同不得变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规定和报监证机关备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接受法律监督双方自愿申请法律服务所对本合同进行监证。八、合同期满,树木不得砍伐。合同签订后,原告每年均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款。2015年12月,原告主动交纳2016年承包款,但被告拒绝收受承包款项,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认为承包地属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的后龙山地,合同协议原告只能经营农庄和种植树木,规定不可以砍树,认为原告已经违反相关协议内容。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3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原告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本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陈兴国与被告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民小组于2003年11月30日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船潭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靖冰人民陪审员  陈冬冬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亚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