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81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