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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曼曼与庄玉海、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曼,庄玉海,何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508号原告:李曼曼。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玉海。被告:何婷。原告李曼曼与被告庄玉海、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汪国梁、胡家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心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