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昱鑫与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鑫,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徐昱鑫。被告: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昱鑫诉被告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昱鑫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励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昱鑫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昱鑫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昱鑫负担。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