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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昱鑫与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鑫,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徐昱鑫。被告: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昱鑫诉被告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昱鑫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励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昱鑫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昱鑫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昱鑫负担。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