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叶敏与镇江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敏,镇江市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99号。送达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1号润居商务中心403室。法定代表人郭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敏,汉。送达地址镇江市庄泉路1号3楼五楼。委托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镇江市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叶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金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镇江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敏、原审第三人镇江市联合���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