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史祥与被告郭永锋、李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祥,郭永锋,李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第1495号原告史祥,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郭永锋,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贵,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祥与被告郭永锋、李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元,减半收取2339.5元,由原告史祥承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贺敏红人民陪审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