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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彭汝强与徐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汝强,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彭汝强,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徐斌,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斌立即支付人工工资71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