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彭汝强与徐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汝强,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彭汝强,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徐斌,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斌立即支付人工工资71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