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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顺红与付立军、胡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顺红,付立军,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67号申请执行人程顺红。被执行人付立军。被执行人胡波。申请执行人程顺红与被执行人付立军、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顺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立军、胡波向申请执行人程顺红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违约金6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诉讼费用100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程顺红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立军、胡波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29175元(包含执行费609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