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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辉与邓年官、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辉,邓年官,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女,1942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学君、张庆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年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年官,该幼儿园园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徐辉因与被上诉人邓年官、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辉的委托代理人傅学君,被上诉人邓年官及其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联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徐辉与邓年官为投入建设幼儿园达成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邓年官与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后川村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完成验资、消防等手续,徐辉对其投入后,并以合伙人身份出具证明称由邓年官独立经营。邓年官于2014年9月3日分别向徐辉出具证明和收条各1份,证明记载:“徐辉给海燕幼儿园投入塑胶地板壹拾万圆人民币”,收条记载:“证明海燕幼儿园徐辉投入捌拾捌万元整(880000元),待幼儿园有能力就还”。2014年11月17日,经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教育处审核通过,三门峡市民政局于2014年11月24日批复,邓年官成立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海燕幼儿园成立后,陆续开始招生教学。之后,徐辉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来法院,要求邓年官、海燕幼儿园共同偿还980000元及利息73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徐辉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收条等凭证及双方在幼儿园建设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可以确定双方虽然没有合伙经营活动,但是徐辉���合伙组织提供了资金,符合资金出资的条件,同时还约定“幼儿园有能力了再偿还”,可视为是对盈余的分配;邓年官对就幼儿园的房屋租赁进行支出,也属资金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关于“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关于”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的规定,徐辉和邓年官符合个人合伙的条件,二人属于合伙人。据此,徐辉所主张的98万元按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而并非依照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向其他个人合伙经营体主张处理,没���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0元,由徐辉负担。宣判后,徐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系邓年官一人出资组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邓年官于2014年9月3日出具《证明》、《收条》时,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尚未成立,但是双方合作关系已终止。2、邓年官单方出具《证明》、《收条》,是其单方结算的债务凭证,被上诉人邓年官应依法清偿该债务。3、《收条》不同于《借条》,收条本身就是收到后出具的债务凭证,该《收条》也证明了徐辉投入88万元,邓年官也同意偿还该款项。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终止合作关系,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错误的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并适���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5、本案是双方在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设立过程中,一方退出后,由一方独资经营,因此设立阶段已经结束。在一方退出时,另一方出具《证明》、《收条》,并同意偿还,本案是由于邓年官没有偿还,而发生的纠纷,实质上已经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6、被上诉人邓年官单方给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设定债务,并不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98万元及逾期利息7.35万元(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还清为止)合计105.3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被上诉人邓年官答辩称:1、上诉人所说的几个时间只能证明上诉人投过资,不能证明合作终止、转化为借款。2、《证明》、《收条》不是结算的债务凭证。《收条》只能说明收到过东西,并不能说明��东西的性质,借条能说明是借贷关系,但不能说明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我方没有收到88万元,即使说能证明收到,该数额也只能说是合伙关系,这一点上诉人已经承认。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章,合伙解散必须经过清算,本案双方没有经过清算。3、幼儿园在筹建时双方就开始合伙,上诉人也实际投资,这一点上诉人也承认。虽然幼儿园登记在邓年官一人名下,但2014年9月30日上诉人出的证明依然强调,她是合伙人。4、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合伙纠纷,上诉人认为是民间借贷又想否认,一审法院不论是合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都是正确的。5、邓年官并未给幼儿园设定债务,幼儿园是双方共同开办的,邓年官只是依法给上诉人做出了说明,并未设定债务。综上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答辩称:答辩理由同邓年官。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徐辉认可在三门峡市海燕国学幼儿园成立之前,其与邓年官是合伙关系,并提供了资金。2014年9月30日,徐辉以合伙人身份出具证明称由邓年官独立经营。在之前的9月3日邓年官单方出具的《证明》、《收条》,不能视为该合伙已经清算。现徐辉上诉主张的9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非依照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向其他个人合伙经营体主张处理,而是按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徐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14282元,由上诉人徐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会强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