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49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蒋某。2016年6月18日11时50分许,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张家口市万全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张某无责任。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某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某所有的冀G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