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557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智城,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