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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557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智城,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