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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0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玲与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玲,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08号之1申请执行人彭玲。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波,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玲与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0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交房违约金1307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元,执行费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交纳,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