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牛传明与黄学斌、喻存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传明,黄学斌,喻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牛传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学斌,男,197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喻存凤,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牛传明与黄学斌、喻存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浦江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黄学斌、喻存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牛传明2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黄学斌、喻存凤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名下均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国土权属登记,另本院已依法查封黄学斌名下车牌号为A38Z**的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55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名下均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国土权属登记,另本院已依法查封黄学斌名下车牌号为A38Z**的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