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昭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昭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4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昭慈,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工作人员,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9日到案,经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5月2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琴,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先璐,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昭慈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1月6日、5月17日提出了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10月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2月9日、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昭慈及其辩护人王琴、王先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昭慈于2008年1月至2015年4月,在担任重庆市万盛区(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负责万盛辖区内污染防治、污染治理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程、含铁废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事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樊洪全、石跃进、周宁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樊洪全贿赂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1年,重庆市万盛区推广锅炉使用清洁能源,解决万盛城区二氧化硫的污染问题。经罗昭慈推荐,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纳入该污染项目治理计划。2011年底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罗昭慈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2012年春节后,樊洪全为尽快获得该污染治理项目的环保补助款,找到时任污防科科长罗昭慈,请其帮忙尽快提请拨付环保补助款,并承诺在补助款下来送给其10万元感谢费,罗昭慈表示默许。2012年5月、6月、11月,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先后共获得30万元的环保补助款。2012年5月的一天上午,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罗昭慈收受樊洪全好处费10万元。罗昭慈将10万元用于其子罗某某读书择校费、生活费等。2、收受重庆华珏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石跃进贿赂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2012年5月,经罗昭慈推荐,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签订丛林镇含铁废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合同。设计完成后,该公司一直未收到设计费。2015年春节前,石跃进先后多次找到当时万盛环保部门该项目负责人罗昭慈,要求帮忙催收设计费,并对其表示事后会感谢。后经罗昭慈找到丛林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协调,2015年2月11日,丛林镇人民政府支付了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4万元。为此,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罗昭慈在其办公室收受石跃进现金4万元。罗昭慈将4万元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3、收受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宁贿赂人民币58.2万元的事实。2010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区)环保局为筹建万盛辖区的集镇污水处理站,时任该局污防科科长罗昭慈等人考察了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站。2011年4月、2012年9月、2012年11月,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四座污水处理站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均以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罗昭慈作为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负责对该工程进行监督、巡查、验收、资金拨付等。为此,在2011年底,周宁在承建万盛经开区青年镇污水处理站过程中,请托罗昭慈帮忙出面协调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以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承诺在该工程完工后给其一定的好处费,罗昭慈默许。2012年底,周宁再次请托罗昭慈帮忙协调工程建设矛盾纠纷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承诺按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三座污水处理站工程结算价格的10%给予其好处费,罗昭慈表示默许。2015年春节前后,周宁按照青年镇污水处理站5万元,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三座污水处理站工程结算回款537万元的10%标准,准备好58.2万元现金。2015年3月21日晚,罗昭慈在周宁位于南岸区万凯商务楼的办公室,收受周宁58.2万元现金。事后,罗昭慈将20万元借给罗宏,其余38万余元交予其妻潘云霞保管使用。被告人罗昭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16万元。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昭慈犯受贿罪,认为罗昭慈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立功、退赃等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五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罗昭慈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王琴、王先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罗昭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中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较大的受贿数额,其认罪态度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没有给国家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果,建议法院对其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其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昭慈于2008年1月至2015年4月,在担任重庆市原万盛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负责万盛辖区内污染防治、污染治理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程、含铁废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事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樊洪全、石跃进、周宁贿赂共计72.2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樊洪全贿赂10万元的事实。2011年,重庆市原万盛区推广锅炉使用清洁能源,解决万盛城区二氧化硫的污染问题。经罗昭慈推荐,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纳入该污染项目治理计划。2011年底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罗昭慈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2012年春节后,樊洪全为尽快获得该污染治理项目的环保补助款,找到时任污防科科长罗昭慈,请其帮忙尽快提请拨付环保补助款,并承诺在补助款下来送给其10万元感谢费,罗昭慈表示默许。2012年5月、6月、11月,重庆市美亚纸业有限公司先后共获得30万元的环保补助款。2012年5月的一天上午,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罗昭慈收受樊洪全现金10万元。罗昭慈将10万元用于其子罗某某读书择校费、生活费等。2、收受重庆华珏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石跃进贿赂4万元的事实。2012年5月,经罗昭慈推荐,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签订丛林镇含铁废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合同。设计完成后,该公司一直未收到设计费。2015年春节前,石跃进先后多次找到当时万盛环保部门该项目负责人罗昭慈,要求帮忙催收设计费,并对其表示事后会感谢。后经罗昭慈找到丛林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协调,2015年2月11日,丛林镇人民政府支付了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4万元。为此,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罗昭慈在其办公室收受石跃进现金4万元。罗昭慈将4万元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3、收受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宁贿赂58.2万元的事实。2010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区)环保局为筹建万盛辖区的集镇污水处理站,时任该局污防科科长罗昭慈等人考察了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站。2011年4月、2012年9月、2012年11月,青年镇、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四座污水处理站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重庆乐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均以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罗昭慈作为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负责对该工程进行监督、巡查、验收、资金拨付等。为此,在2011年底,周宁在承建万盛经开区青年镇污水处理站过程中,请托罗昭慈帮忙出面协调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以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承诺在该工程完工后给其一定的好处费,罗昭慈默许。2012年底,周宁再次请托罗昭慈帮忙协调工程建设矛盾纠纷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承诺按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三座污水处理站工程结算价格的10%给予其好处费,罗昭慈表示默许。2015年春节前后,周宁按照青年镇污水处理站5万元,金桥镇、关坝镇、丛林镇三座污水处理站工程结算回款537万元的10%标准,准备好现金58.2万元。2015年3月21日晚,罗昭慈在周宁位于南岸区万凯商务楼的办公室,收受周宁现金58.2万元。事后,罗昭慈将20万元借给罗宏,其余38万余元交予其妻潘云霞保管使用。被告人罗昭慈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收受樊洪全贿赂10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石跃进贿赂4万元、周宁贿赂58.2万元的犯罪事实。罗昭慈的家属在侦查期间退缴赃款16万元,在审理期间退缴赃款56.2万元。被告人罗昭慈在担任重庆市原万盛区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在为企业缓交、免交排污费等事项中收受贿赂,于2002年4月1日被中共重庆市原万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同年9月5日重庆市原万盛区人民政府给予撤销区环保局副局长职务的处分,2004年10月11日解除行政撤职处分。被告人罗昭慈检举吴洋、李正勇涉嫌盗窃,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一、书证1、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职务任免的通知,职务任免的复函,任职的复函,关于调整环境保护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复函,会议记录等。主要证实被告人罗昭慈系国家公务员及任职等情况。2、关于给予罗昭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解除行政撤职处分的通知等。主要证实,被告人罗昭慈曾因收受贿赂等被党纪、行政处分。3、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证实,万盛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的职责。4、关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等。主要证实,污防科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的审核、验收。5、重庆市万盛区财政局、重庆市万盛区环保局关于下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环保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重庆市污染治理项目立项申请表,重庆市污染治理项目验收表,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支付重庆美亚纸业有限公司30万元环保补助的财务凭证及附件,重庆美亚纸业有限公司收取30万元环保补助的财务凭证及附件,重庆美亚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主要证实,罗昭慈作为现场检查验收人员签字,重庆美亚纸业有限公司按照万盛经开区污染治理文件要求完成治理内容,万盛区环保局通过验收,并支付30万元的环保补助款。6、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丛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含铁废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合同,丛林镇人民政府支付14万元设计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重庆华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取14万元设计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主要证实,重庆华珏环保工程公司承接了丛林镇人民政府的含铁废水工程设计,并收到14万元的设计费。7、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万盛发改行审[2011]26号关于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污水处理工程评标报告及附件,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污水处理站工程总承包合同;万盛发改行审[2011]22号关于同意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政府采购文件公告发布审批表,关坝镇、金桥镇污水处理站设计及施工建设工程补遗公告,关坝镇污水处理站评标报告及附件,金桥镇污水处理站评标报告及附件,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关坝镇污水处理站设计及施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金桥镇青山污水处理站设计及施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万盛发改行审[2011]24号关于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及政府采购文件公告发布审批表,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资料,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污水处理站设计及施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证据。主要证实,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青年镇、关坝镇、金桥镇、丛林镇的污水处理工程。8、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支付青年、关坝、金桥、丛林镇污水处理站建设费财务凭证及附件;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青年、关坝、金桥、丛林镇污水处理站开票及回款明细等证据。主要证实,万盛区环保局支付了重庆乐善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等情况。9、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查询银行存款账户材料等。主要证实,罗昭慈将收受的周宁贿赂款部分借给了罗宏,部分交给其妻潘云霞后,罗宏于次日凌晨将其中的19.77万元存入了农村商业银行,潘云霞在中国建设银行万盛支行购买理财产品22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万盛支行开户现金存入16万元。10、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缴款书(回单)。主要证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潘云霞退缴的赃款16万元,罗昭慈的家属于2016年5月11日为其退缴赃款56.2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宗伟的证言。主要证实,被告人罗昭慈在污防科的职能职责;污防科在具体经办污染治理项目的检查、验收及资金支付计划。2、证人樊洪全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重庆美亚纸业公司按照区环保局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并如期完成,为及时获得环保补助资金找到罗昭慈帮忙,罗昭慈答应帮忙尽快支付该笔环保补助资金;2012年5月,樊洪全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了罗昭慈。3、证人石跃进的证言。主要证实,罗昭慈引荐石跃进承接了丛林镇含铁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2014年底,石跃进请托罗昭慈帮忙收取设计费,在罗昭慈的协调下收到设计费用14万元后,石跃进在罗昭慈的办公室送给罗昭慈贿赂4万元。4、证人张敏的证言。主要证实,丛林镇含铁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方案是万盛区环保局联系和选择的;张敏是丛林镇工业经济的分管领导,罗昭慈为了华珏环保工程公司含铁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费的事情,找她进行过协调。5、证人周宁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2012年,罗昭慈在担任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期间,周宁请托罗昭慈帮忙协调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和矛盾纠纷,并承诺按关坝镇、金桥镇、丛林镇三座污水处理站结算价的10%给予罗昭慈好处费;2015年3月,周宁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罗昭慈58.2万元。6、证人帅明芬的证言。主要证实,周宁在2015年3月送过钱给罗昭慈。7、证人罗宏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罗昭慈借给罗宏20万元现金,罗宏将钱存入农商行账户上。8、证人潘云霞的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5、6月,罗昭慈交给妻潘云霞10万元人民币,该10万元钱被其用于儿子罗某某在重庆育才中学读书使用;罗昭慈在2015年3、4月份,拿过38万元钱给潘云霞,潘云霞将22万元购买理财产品、16万元存入工商银行。三、被告人罗昭慈的供述、交代材料、悔过书。主要证实,1、重庆美亚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樊洪全为了纳入该污染治理项目,尽快获得环保补助资金,请托罗昭慈帮忙,并承诺给其好处费,罗昭慈答应了樊洪全的请托;2012年5月,罗昭慈在万盛区滨江路收到樊洪全送给他的贿赂10万元,并带回家交给其妻潘云霞,用于儿子罗某某到重庆育才中学交纳学费和生活使用。2、2012年,万盛经开区环保局罗昭慈牵头承办重庆华珏环保有限公司承接丛林镇含铁废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工程;2015年初,华珏环保公司石跃进请托罗昭慈帮忙协调初步设计工程款,2015年2月,罗昭慈收到石跃进送给他的贿赂4万元。3、周宁在承建青年镇、关坝镇、丛林镇、金桥镇四座污水处理站招标过程中以及建设过程中都找其帮忙,并承诺按10%给予其好处费,罗昭慈答应了周宁的请托;2015年3月,罗昭慈在周宁的办公室收到周宁送给他的58.2万元贿赂款后,当晚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其弟罗宏,将剩余的38.2万元拿回家交给了其妻潘云霞。四、其他主要证据1、到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5月19日,侦查机关在办理罗昭慈收受樊洪全10万元的贿赂的犯罪事实中,罗昭慈在接受调查中,其如实供述了收受樊洪全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石跃进4万元、周宁58.2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2、立功材料。(1)罗昭慈对吴洋的检举材料及询问笔录,吴洋的供述,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举材料(回执),被害人罗梅、黄喜洪的陈述。主要证实,罗昭慈检举吴洋盗窃,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2)罗昭慈对李正勇的检举材料及陈述笔录,李正勇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林某、张某、廖某的陈述,提押证,情况说明。主要证明,罗昭慈检举李正勇盗窃,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昭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万盛环保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程、含铁废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事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樊洪全、石跃进、周宁贿赂款共计7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昭慈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收受樊洪全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石跃进、周宁贿赂款共计62.2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昭慈的家属积极为其退缴了全部赃款72.2万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昭慈检举他人盗窃,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昭慈曾因收受贿赂,在2002年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行政处分,现又犯受贿罪,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罗昭慈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中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较大受贿数额,现已退缴全部赃款,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建议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其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昭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昭慈的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罗昭慈的违法所得72.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池 杰人民陪审员 杨友钱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