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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程钊诉陈永舰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钊,陈永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33号原告程钊,男,43岁。被告陈永舰,男,45岁。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钊与被告陈永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钊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钊负担。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潘进慧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