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陈彬清、谢瑞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刘招平,陈彬清,谢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细花,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招平,男,198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彬清,女,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瑞堂,男,1974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招平、陈彬清、谢瑞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款19268.7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