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元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英,高红芳,高国富,高细梅,高红霞,高国银,云品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元英。申请执行人高红芳。申请执行人高国富。申请执行人高细梅。申请执行人高红霞。申请执行人高国银。被执行人云品得。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元英、高红芳、高国富、高细梅、高红霞、高国银与被执行人云品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品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元英、高红芳、高国富、高细梅、高红霞、高国银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品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元英、高红芳、高国富、高细梅、高红霞、高国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品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元英、高红芳、高国富、高细梅、高红霞、高国银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