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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毕英平申请王泽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英平,王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毕英平。被执行人:王泽帆。本院在执行毕英平申请王泽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