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毕英平申请王泽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英平,王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毕英平。被执行人:王泽帆。本院在执行毕英平申请王泽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