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长富与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富,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31号原告胡长富,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娟(又名王艳),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原告胡长富与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富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