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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195号原告:汪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储诚余,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农民。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储诚余和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甲诉称:2013年正月初五,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余某相识后恋爱、怀孕,××××年××月××日双方在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汪某乙。由于被告余某不愿意在汪某甲家居住,做上门女婿,于是他常年在外打工,从不寄一分钱给汪某甲和孩子,也不关心孩子,每次发给汪某甲的短信不是“离婚”,就是一些伤害的话语。因此诉请离婚,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婚约关系;2、婚生子汪某乙由原告汪某甲抚养,被告余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汪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事项;二、结婚证原件1份,证��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三、汪某乙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子出生日期;四、余某发信息选录,证明被告多次提出要求原告离婚,理由是“他有娇娇”,儿子姓汪他不要,跟他没关系。被告余某辩称:原告说我不愿意在其家居住不是事实,我住在原告家的时候她不让我上床睡觉,让我睡沙发,还把我衣服扔掉了。吃饭的时候,她不让我吃,把我盛的饭倒掉了。我也不是从不寄一分钱回家,从去年开始我挣的钱用于偿还外面的债一万二千块钱。我汇钱给儿子汪某乙,还给儿子买衣服,塞过钱给汪某甲。我在外搞建筑工程,一年才结账一次,去年没挣多少钱是事实。我打电话汪某甲很少接。余某对原告汪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证据四是因为我打电话汪某甲不接,我很生气、睡觉时就乱想,信息都是我发的,照片也是我发的,照片中的“女朋友娇娇”是中秋节和同事一起吃饭时拍的,并没有出轨行为。被告余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由于被告余某认可原告汪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余某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其解释说明的理由不够充分,难以让人信服,结合短信内容,本院确认原告汪某甲主张的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正月初五,汪某甲和余某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汪某乙。婚后,余某没有履行做上门女婿的诺言,且因家庭琐事经常与汪某甲发生口角冲突。余某在外务工期间,经常发短信给汪某甲,内容分别是:“我们离婚吧”,“钱我一分都不会给你母子的”,“我跟娇娇可以等”,“我只想彻彻底底和你家断绝关系”等等言辞,同时附���多张女同志的照片。因此,原告汪某甲诉求离婚。在庭审结束后,原告汪某甲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余某给付婚生子汪某乙抚养费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作为准否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应当相互珍惜感情,共建和睦家庭。但是,本案的原被告却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尤其是余某在外务工期间常发短信要求离婚,严重影响和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原告汪某甲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汪某乙随原告汪某甲共同生活为宜,汪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余某给付汪某乙抚养费的请求,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合法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二、婚生子汪某乙随原告汪某甲共同生活,被告余某依法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小丽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