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车浪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浪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18号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帝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武、李苗,该行职工。被告:车浪彪,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浪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