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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美丽、朱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美丽,朱卫东,孙建立,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异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付美丽,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朱卫东,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建立,男,1970年3月5日,汉族,市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孟飞,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卫东与被执行人孙建立、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付美丽于2016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付美丽称,异议人付美丽与被执行人孙建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将牡丹区中华西路金盾花园B区15号楼101室的房产转让给异议人付美丽,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直字第××号,异议人付美丽依法取得了房产并入住,异议人付美丽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完全支付了房屋价款,被执行人签订协议当日,也将房屋交付,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异议人,异议人付美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入住时,该房产抵押给了豪阳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5月豪阳担保公司解押了该房产,后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孙建立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未找到其本人,直到公安机关到异议人付美丽家里进行询问后方才得知,异议人所有的菏市房权证直字第××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孙建立欠款较多,已被牡丹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现在已进入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孙建立在房屋解除抵押后故意隐匿,没有及时给异议人付美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异议人所有的房屋被牡丹区法院查封。所以异议人付美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金盾花园B区15号楼101室房产的执行查封措施。本院查明:异议人付美丽与被执行人孙建立与2011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执行人孙建立将坐落在西城中华西路与重庆路交叉口金盾花园B区15号楼101室房产证号为090875-1附带设施,车库一间约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1.85平方米出售给异议人付美丽。异议人付美丽于2011年11月23日将房款3300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孙建立,被执行人孙建立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条载明收到异议人付美丽房款330000元。本院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09月16日查封了该房产,因异议人付美丽房屋买卖在先,查封在后,故异议人付美丽的异议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付美丽的异议理由依法成立。终止本院(2014)年菏牡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