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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马某,女,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对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对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府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