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傅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3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傅某,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2、傅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某2、傅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