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与修先玉、青岛鑫盛源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修先玉,青岛鑫盛源包装有限公司,江雷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27号。组织代码:16395182-0法定代表人韩涛,行长。被执行人修先玉。被执行人青岛鑫盛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小韩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志义,经理。被执行人江雷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盛源包装有限公司、江雷钢、修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即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