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孔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孔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某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