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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孔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孔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某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