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白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帅、胡明星、刚嘎玛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帅,胡明星,刚嘎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班丽琴,系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伟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胡明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刚嘎玛,女,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执行(2014)锡白证字第89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全部债务分期予以履行。为便于被执行人筹集资金以偿还借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恩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