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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白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帅、胡明星、刚嘎玛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帅,胡明星,刚嘎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班丽琴,系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伟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胡明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刚嘎玛,女,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执行(2014)锡白证字第89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全部债务分期予以履行。为便于被执行人筹集资金以偿还借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恩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