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药彦维与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彦维,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486号原告药彦维,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继花,女。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横岭镇旺盛村。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经理。原告药彦维诉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彦维的委托代理人吕继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药彦维诉称:2015年春季,我与被告达成青饲玉米收购口头协议,约定当年9月以每公斤0.26元价格收购,当年农历新年前结算。2015年9月被告委派公司职员赵亮、乔晓芳、蒋银萍收购青饲玉米,并给我出具了收购青饲玉米入库票据。经多次向被告讨要,现仍欠我青饲玉米款5661.20元。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青饲玉米款5661.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季,原告与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由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收购青饲玉米的口头协议,约定当年9月份开始收购,到当年农历年底前结算付款。2015年9月份至10月份原告按约定共卖给被告青饲玉米25620公斤,被告的经办人员为原告出具了入库单9支,上面载明青饲玉米25620公斤,但未写价格,原告已支取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库单9支和原告的陈述证实,应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还称,被告已经连续四年按每公斤0.26元收购青饲玉米,2015年约定的收购价也是每公斤0.26元。本院认为,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收购青饲玉米,并为原告出具入库单,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入库单只载明青饲玉米25620公斤,没有价格,但根据原、被告连续四年的交易习惯以及原告陈述的青饲玉米收购价为每公斤0.26元,故青饲玉米每公斤的价格应按0.26元予以认定,原告的25620公斤青饲玉米价格为6661.2元,被告至今仍欠原告5661.2元应支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药彦维青饲玉米款566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